脊柱四肢损伤轻伤二级之肢体皮肤创伤
发表时间:2020-11-27 10:10:2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7次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
对于损伤后所形成的创口或瘢痕长度可以进行实际测量。本条款中的创口一定要完全符合创口的特征,对于轻度划伤的不能视为创口。如果是刺器作用于人体造成刺伤,有一定的深度,但是创口的长度并不突出,则可以在清创时进行深度的测量,将创日的深度视为长度计算(多处的可以累计)。
如果是伤后形成瘢痕的可以将瘢痕的长度类推为创口的长度计算。如果伤时是刺刨伤的,在创口愈合后无法测量深度的,可以医疗部门的病历记录为准。但是医疗部门对刺创的深度一般是不测量的,即使测量也是估计性的,此时也只有以医疗机关清创时的估计深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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