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部损伤轻伤一级之 颈前三角区瘢痕
发表时间:2020-11-27 11:03:0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81次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cm2以上
本条款中规定的一般性瘢痕,没有“增生”二字,这里是有很大区别的,在鉴定时要严格区分。对于增生的定义在医学上及法医学上都有叙述。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以参考以上第“重伤二级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cm2以上”条款中的相关内容。
本条款的鉴定要在医疗终结后进行,在受伤后不要立即鉴定。在鉴定中一定要严格标准,对颈前三角区瘢痕计算,单块面积1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cm2以上。达不到此数据的不能引用本条款。
颈部三角区的严重瘢痕如果影响到人的容貌的,要优先使用毁人容貌的条款(面容部与颈部三角区的范围界定要准确),如果毁人容貌条款不合适的,也可以类推性适用本条款鉴定。
颈前三角区的界定范围在本条款中显得比较重要,因为在条款中强调的就是在这个区域内损伤所形成的瘢痕面积,如果超出这个界定范围的瘢痕就不能计算在内。下面将颈前三角区的大体解剖范围简要介绍如下,以供在司法鉴定中参考:
颈前三角区包括几个小范围的三角区,凡是在颈前这大的三角区内发生的瘢痕都属于本条款的界定范围。颈部以胸锁乳突肌前、后缘为标志,划分为颈前区,胸锁乳突肌区和颈外侧区。颈前区的边界是:内界颈中线;上界下颌骨下缘;外界胸锁乳突肌前缘。本条款中的界定范围就是指的这个区域内的瘢痕。颈部还有其他的几个三角区,但是其他的几个三角区内发生的瘢痕不能计算在内。在颈前区又以舌骨为界,划分为舌骨上区及舌骨下区。舌骨上区又包括两个三角即下颌下三角和颏下三角。舌骨下区以肩胛舌骨肌上腹为界,划分为两个三角即颈动脉三角和肌三角(肩胛舌骨肌气管三角)。
本条款一定要在损伤的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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