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微伤之眶内壁骨折
发表时间:2020-11-26 23:58:12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953次本条款在适用时要注意的就是只要临床上能确定为一侧眼眶内壁骨折的,就符
合本条款的规定。不需要有其他的附加临床症状及体征,也不需要有后遗症存在。本条款的规定是划在原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的,现在划为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在总体上认为此条款规定的有点太宽限。但是从条款的规定上分析,真正是单纯性眶骨内壁骨折的并不是太多,一般是合并有眼的损伤及眼的功能障碍,或者是合并有不同程度的鼻骨骨折等。所以在鉴定时可以从其他的合并损伤来鉴定。
本条款所规定的眶内壁骨折,是本鉴定标准的最低限,上限是两侧的眶内壁骨折。因为本条款规定的比较明确,就是一侧眼眶内壁的骨折,所以只有临床上通过客观检查能证明是眼眶内壁骨折的才完全符合本条款的规定,不需要其他的任何附加条件,就可以适用本条款鉴定。损伤后即使没有任何临床症状及体征的,能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此次的眼眶内壁骨折与本次的外伤构成因果关系的,就可以适用此条款鉴定。对于眼眶内壁骨折的类型如果超出本条款规定的,例如粉碎性骨折、凹陷性骨折、爆裂性骨折或是骨折碎片移位等,如果能适用其他条款鉴定的,就适用其他条款进行鉴定,如果没有相近条款类推的,就可以适用本条款类推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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