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微伤之耳廓创伤
发表时间:2020-11-26 23:57:4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20次本条款中耳廓创没有专指创的性状,无论是锐器创、钝器创、撕裂创等,都可以适用本条款。对于创的大小也没有界定,只要是符合法医学上创的定义即可适用本条款鉴定。对于创的发生部位在本条款中界定的比较明确,就是在耳廓部位,凡是超出耳廓部位的就不能适用本条款。耳廓创的程度在这里没有界定,并不需要穿透创,也不需要创的深度一定要达到耳廓的软骨,只要是耳廓的皮肤裂开,有明显的创口、创底、创壁、创角及创缘,就可以确定为创。
对于轻度的划伤、擦伤、挫伤出血的,临床上一般不能确定是创性质的,如果本鉴定标准中没特殊规定的,也可以适用本条款类推性鉴定。但是首先要确定没有可见性创的外耳血肿是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的。但在司法鉴定中有的耳廓创可能合并有局部血肿的,如果在本鉴定标准中没有规定耳廓血肿的,也可以适用本条款类推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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