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微伤之鼻骨骨折或鼻出血
发表时间:2020-11-26 23:57:36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3次本条款的规定比较明确,只要是临床上能诊断为鼻骨折的就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鼻骨骨折呈粉碎性、多发性、移位性及缺失性等,不能适用本条款,可以依据鉴定标准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鉴定。
外鼻居于面部正中央的位置,而且又十分暴露突出,无论是钝器的打击,锐器具的砍刺或者头面部撞击到静止的物体上,都较容易受到损伤。鼻子的隆起是由于鼻骨作支架,鼻骨又是一个比较脆弱的骨骼,稍有外力的打击即可能造成骨折。此条款所规定的鼻骨折主要是指线形骨折、裂隙性骨折、无错位,有的线形骨折在外形看不出有什么变化,也可能摸不到明显的骨折线,其骨擦音更不易触摸到,大多数是在拍片子的客观检查中发现的,用各种客观仪器检查发现的鼻骨骨折就符合本条款中所规定的骨折。
一、在鉴定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有明确的外伤史,这是确定鼻骨折的前提。此种骨折皆是直接外力造成,间接暴力很难造成鼻骨骨折。
2.鼻骨骨折后多数有外鼻软组织损伤症状。可能出现外鼻部和外鼻周围的皮下组织出血、表皮剥脱、肿胀或者有软组织裂创和擦伤等,多数伴有鼻孔出血。
3.X线拍片可以明确诊断。
二、在鉴定鼻骨骨折时,应注意以下的情况
新鲜骨折与陈旧骨折的区别,影像片上伪影的区别,必要时可以请影像专家进行阅片。因为围绕鼻骨骨折产生纠纷的案件较多,有时一个很简单的鼻骨骨折片经过几家医院进行阅片或重新拍片能得出几种不同的诊断结果。因此司法鉴定人一定不能轻视鼻骨骨折的鉴定。
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有多家医院出具了不同的诊断,分别是线形骨折、单纯性骨折、粉碎性骨折、凹陷性骨折等,此种情况的要依哪家的医院的诊断为准一定要慎重,不能认为三甲医疗的水平高,二级医院的水平低而盲目地服从三甲医院的诊断。鉴定人一定要亲自阅片,不能盲目认可医院的拍片报告。
在条款中把外伤性鼻出血单独规定一款,不管什么原因,只要是能充分证明这次的外伤造成了鼻出血,就可以适用本条款鉴定。如果伤者原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各种出血性疾病的,在外伤中伤及鼻部导致鼻出血的,也可以适用本条款鉴定。在这里并不需要分析伤者是否为一个出血性体质的异常人,只要是有客观证明鼻出血是打出来的,就可以构成轻微伤。但是也要注意伤者的鼻出血与外伤的发生在时间上有紧密的联系,一定要构成因果关系。构不成因果的一定不能鉴定为轻微伤。鉴定人不要把轻微伤的鉴定不放在慎重的地位,如果鉴定错了同样影响鉴定人的业务水平。
在司法鉴定中要注意的一点,就是患者原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各种出血性疾病的,这种病人发生外伤性鼻出血后可能会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例如出血不止等,此种情况的只按外伤性鼻出血就可以。对有比较严重后果的,可以按损伤参与度的原理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