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处罚分析
发表时间:2017-11-07 15:04:0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5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处罚分析,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6条第1项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规定为犯罪。第2项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行为规定为犯罪。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国际交往的增多,我国公民、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一些公民、企业试图通过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损害了我国的整体声誉,而且会对其他公民、企业形成一种恶性诱导。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在犯罪构成上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有两点:(1)主观方面限定于“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2)行贿对象限定于“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1.外国公职人员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条第2项规定,“外国公职人员”是指外国无论是被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为外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同时,该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1)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在缔约国中担任司法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2)依照缔约国本国法律的定义和在该缔约国相关法律领域中的适用情况,履行公共职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履行公共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员;(3)缔约国本国法律中界定为“公职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由此可见,该公约的“外国公职人员”与“公职人员”范围并不相同:“外国公职人员”比“公职人员”的范围小,仅是“公职人员”的一部分。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外国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外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这是从职务上限定的公职人员范围。二是外国行使公共职能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为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这是从事务上限定的公职人员范围。这种公共机构,应该是指非营利机构,即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公营企业,也称政府企业,是指政府可以凭借所有权、控股权或者管理条例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公营企业是一种各国都存在的经济成分。如美国的公营企业主要分布在科学技术研究问、基础设施、公共产业领域等方面。从各国情况看,公营企业范围大体应涉及6个方面: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物资储备企业;公共产业;基础产业与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产业;军工生产;自然垄断部门。
2.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条第3项的规定,“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是指国际公务员或者经此种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任何人员。国际公务员,也称国际职员,:指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聘用的各类工作人员。国际公务员按职务性质一般可分为高级官员、业务类官员和一般事务类人员;按职位地域性质可分为受地域分配限制和不受地域分配限制;按合同种类可分为长期合同、定期合同和临时合同。因此,“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受国际组织聘用的国际公务员。这里强调的是其职务特征;二是虽没有受国际组织聘用,但受国际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人员。这里强调的是其职权特征。
(二)处罚
犯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金。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主动交代”,是指行贿人自己或者由其亲属陪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如实交代行贿事实。“在被追诉前”,是指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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