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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解读自诉案件的审查受理

发表时间:2020-11-22 17:51:5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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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解读自诉案件的审查受理
      自诉人提起自诉后,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才予以受理和进行审判。对于自诉案件的受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自诉案件的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并开庭审判。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提起的自诉应当进行全面审查,既包括对自诉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的审查,也包括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足够。但是,对于自诉的审查并非实体审查,更不是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故不得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①对于此类自诉案件,仍然应当开庭审判并作出判决。
      2.自诉案件的不予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2)缺乏罪证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②(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不符合自诉案件立案条件而自诉人又不愿意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而不能在审查立案阶段径直驳回起诉。
      3.自诉案件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和处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4.自诉案件的审查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
      5.自诉案件受理的几个特殊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诉案件受理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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