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解读评议案件的相关问题
发表时间:2017-11-10 12:41:5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34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解读评议案件的相关问题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告人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一卜五条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律师如何解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刑事律师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合议庭的评议由审判长主持,但应当充分发挥民主,充分评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控辩双方的意见,认证研究分析,切实避免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合而不议”等现象的出现。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经过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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