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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交代 罪行的能否认定为

发表时间:2020-04-16 21:24:3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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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交代 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 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 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认定为自首。这一规 定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实施 犯罪后投案自首、悔过自新,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交代自 己罪行的原因、背景多种多样,情况复杂,是否认定为自首,尚需根 据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具体分析认定
  
  我们认为,自动投案、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的本质 特征,因此,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掌握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任何证据、 线索,行为人身上、所携带的物品也不能证明其有实施犯罪的嫌 疑,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或者有关组织 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例行检查,行为人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应 当视为自首。
  
  如果司法机关掌握有一定的线索,巳将行为人纳人排查范围; 或者行为人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其身上或者所携物品能证实其有实施犯罪嫌疑的,如枪支、毒品、赃物等,行为人“主动”交代了 自己罪行的,不能视为自动、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 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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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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