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解析套路贷的有效辩护
发表时间:2020-01-13 11:51:4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6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南京刑事律师解析套路贷的有效辩护,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上并没有“套路贷”这样一个罪名,以“碰瓷”为例,其可能涉及交通肇事、敲诈勒索、诈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而“套路贷”涉及的罪名则可能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从总体原则来说,定罪从严。
“套路贷”犯罪案件,在有效辩护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套路贷”犯罪案件,在辩护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套路贷”的不同模式往往对应着不同的犯罪,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同时“套路贷”犯罪组织中的不同犯罪嫌疑人也存在不同的行为表现,可能出现多种罪名,不能将所有行为一概认定为某一犯罪。应具体甄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
一、“套路贷”组织涉案,中介人员以及公司普通员工如被认定涉嫌犯罪,应如何有效辩护?
(1)中介人员。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除了放贷人员,还有一部分参与介绍放贷的中介人员,这些中介人员,同样有可能被公诉机关指控参与“套路贷”犯罪。如果在案证据只是被害人陈述证实该中介人员只是介绍借款业务,收取一些中介费,中介人员也否认有诈骗的共同犯意,作为辩护律师,必须指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该中介人员与其他被告人具有诈骗的共谋或者犯意联络。
(2)公司普通员工。一般公司普通员工很难辨别“套路贷”组织所从事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普通员工被认定为“套路贷”犯罪组织的成员,属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一员,那么,关于普通员工辩护的第一个焦点:要从主观要件去分析和判断,如果他明确表示不知道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或者有其他不应明知的客观条件,就可以说明其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第二个焦点:就是从客观要件去分析以及判断了,比如从他入职公司的渠道、入职公司的时间长短、对公司外在拥有正规注册等外在表现形式、入职的公司岗位只是普通员工、收入来源等,均属于无罪辩护的有效辩护要点。
对于中介人员以及普通员工,确定其有罪或无罪,是“套路贷”刑事辩护的第一个大步骤,这也是刑事辩护的开端。
“套路贷”犯罪案件,在辩护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二、如“套路贷”构成犯罪,需确定是一罪还是数罪,以及想象竞合之辩
(1)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套路贷”行为,如果涉及犯罪,在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恐怖等手段的前提下,仅仅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虚增债务,制造虚假的“民间借贷”,一般涉及的罪名应是诈骗罪。
如果在“借贷”过程中,不仅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为了催收,还采取暴力威胁、恐吓、虚假诉讼等手段进行催收,还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可能会触犯数罪,并且触犯数罪并罚的严重后果。
(2)想象竞合之辩。
“套路贷”案,一般存在公司团队运营或者团队模式运作,涉及的人员众多、分工各有不同。有负责招揽业务的,有负责提供资金的,有负责运营管理的,有负责把关和签订合同的,也有负责催收的。对于团队内部分工的不同,会存在不同人员涉嫌不同的犯罪。如需对“套路贷”进行整体评价,还是需要按照参与犯罪阶段以及环节的行为定罪处罚。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同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应择一重罪处罚。
确定罪名以及罪名的数量,是刑事辩护的第二个大步骤,正确的辩护步骤,才能保持正确的辩护思路以及辩护策略。
“套路贷”犯罪案件,在辩护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三、"套路贷"成员有效的量刑之辩
(1)主犯、从犯之辩护。
“套路贷”案涉案人员较多,分工各有不同,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行为的内容也会有所区别。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根据涉案人员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地位,指出参与案件的时间较短、犯罪行为较少、参与程度不深、所取的作用较小,属于被动参与、被动纠集参与到共同犯罪中,并不是组织、策划、领导、主要获利或者积极实施人员,因此,应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或者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争取到从犯,对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一剂良药。
(2)涉案金额的认定问题。
a、确定本金数额。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因为本金数额并不计入犯罪数额,将本金数额从犯罪数额中扣减,对于刑期长短、尽早重获自由有实质性的帮助。
b、既遂金额与未遂金额的认定问题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第三款之规定: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如果被害人失去的数额认定既遂,未失去仅被骗借条的,认定未遂;
对于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的,只要没有被划转,认定未遂。
因此,争取区分犯罪未遂以及犯罪既遂,也是实现有效刑事辩护价值很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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