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疫情过程中的刑事风险
发表时间:2020-02-26 09:01: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5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防治疫情过程中的刑事风险,希望能帮助大家。
2020年庚子鼠年,不幸遭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风波,自湖北武汉始,波及全国各地,截至2020年2月3日,官方通报累计确诊人数17250人,疑似病例21558人,死亡人数361人,疫情仍在爆发之中。所幸在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领导下,防治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疫情扩散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防治疫情过程中,网络上时不时有未经确认的、虚假的信息,甚至谣言,在大肆传播,对社会民众的心理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冲击。
为此,各地公安机关均严阵以待,坚决打击扰乱疫情防控的行为。例如杭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2日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对于10种有碍疫情防控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行为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存在何种法律风险?普通民众如何应对呢,本文将做简单的梳理和介绍。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
【刑法条文】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在当前疫情防控背景下,此类行为其实并无特定的行为主体,甚至可以说,普通社会大众、企事业单位都有可能因为违反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指令而构成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对于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的负责、运营、管理人员而言,均有义务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预防、控制行为;对于普通个人而言,则有义务根据要求做好个人和家庭的卫生、防护措施,遵守、维护公共秩序。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国家卫健委已于2020年1月21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但对该传染病采取“乙类甲管”的政策,即按照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措施进行管理,意味着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发热病人筛查、确诊和疑似病例的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以及其他更加严格的防控措施,以有效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更加严格的措施,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公众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但不能因此采取对抗、抵触措施,不然有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行为
【刑法条文】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类行为属于特殊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职务或职责,在疫情防治工作中负责相关事务,才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究其原因,相较于社会公众而言,卫生防治部门具备更强的医学、传染病防治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第一时间掌握疫情动向和防治政策,是疫情防控战役中最关键的防线,如果相关工作人员失职,将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危及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
在当前疫情防控背景下,各种社会力量均得到有效动员,不光卫生部门,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在防疫过程中也承担了大量的工作,因此,虽然他们不具备卫生系统的职责,但是仍然有可能构成此类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渎职犯罪中的玩忽职守罪。
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当前防疫背景下,个人及公共场所的卫生防护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对于疑似病例以及接触过疫区、确诊病例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也得到了大家的普遍理解和执行。但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感染疾病或者有可能感染疾病,仍然不遵守规定上报疫情,或者违反隔离措施的要求,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的对象传播病毒的,则可以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妨害公务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当前武汉的“封城”措施仍未解除,全国多地则采取了各种交通管控和限制措施,细微到居民小区和村镇,也都根据上级的要求,对进入小区、村社的车辆和人员采取登记、测量体温等防范措施。这些措施虽然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限制,但实施这些手段都是为了防控疫情,根据行政机关的命令做出,相关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务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行为人不听劝告,实施了诸如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绕关冲卡等行为,则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轻则治安拘留,重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前移动网络和手机普及率高,网络媒体发达,信息来源广、传播快,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人心不稳,极容易受到各种信息的影响,诸如某某官员被刑拘,某某药物可以防治肺炎,某某地区封城,甚至出现病毒是某某国家改造的生化武器等荒谬言论,不绝于耳。而在特殊时期,这些虚假的、未经证实的消息不仅会对社会公众的心理造成重大冲击,甚至会引发抢购潮、囤积潮,不利于社会稳定。
谣言止于智者,希望大家都能够冷静、理性看待疫情,不传谣、不信谣,才能利人利己利国。
六、诈骗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犯罪行为,虽然法律明令禁止,但却屡禁不绝。而且诈骗行为的特点是花样百出,极容易和时下热点事件相结合,骗取受害人的财物。根据网络上各地公安机关通报的案例,目前已经出现多种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的案例,如利用木马网站骗取网络捐款,假冒医疗机构销售虚假的防疫药物,通过发送短信谎称退票,绑定银行卡骗取钱款。
七、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中向来以宽泛著称,特别是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无准确的定义,因此导致各种违法经营行为都有可能被列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中。在疫情防控背景下,个别商家对口罩、酒精等防护物资采取囤积居奇、高价销售,乃至哄抬物价等,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都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将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高额的罚款。
综上所述,在防治疫情的过程中,希望大家都能做好个人卫生防护,保持健康,远离病毒,遵守防控要求,不仅要防范疾病威胁,同时也注意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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