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及诉权的审查认定标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是否具有滥用诉权的主观故意,应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综合分析。根据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无法得出申请人长期恶意反复提起大量诉讼的结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所基于的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分。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确有不当。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文博,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系金文博之妻),女,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77号。再审申请人金文博因诉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岗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行终7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5134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金文博申请再审称:其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三需要”关系。西岗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始终未公开涉诉信息。其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搞清事实真相,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个人权益不受侵害。即使作为证据使用,亦符合法律规定。西岗区政府作出《大连市西岗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拒绝公开的行为违法,程序违法,理由亦不真实不合法。一、二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及被诉告知书,指令一、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并判令西岗区政府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金文博为了解其房屋被征收的相关情况,向西岗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故其提出本案信息公开具有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故被诉告知书与其具有利害关系。其针对被诉告知书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规定。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是否具有滥用诉权的主观故意,应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综合分析。根据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无法得出金文博长期恶意反复提起大量诉讼的结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金文博起诉所基于的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分。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确有不当。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行终708号行政裁定;二、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行初120号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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