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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

发表时间:2024-07-15 08:03:4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7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

公通字〔2021〕2号

一、严格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和滥用执法手段搞“创收”。

二、严格经济、财产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

三、严格区分违法犯罪所得、合法财产和其他涉案财物,禁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禁止以划转、转账、上缴财政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扣押,禁止以刑事冻结措施冻结违法行为人的账户。

四、严格涉案财物管理和依法处理,禁止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和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违规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五、严格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审查,禁止以上网追逃、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挟,迫使当事人“主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结案。

六、严格履行异地办案协作手续,落实归口接收、审核要求,健全案件管辖、定性处理等争议解决机制,禁止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

七、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进行行政处罚,禁止以罚代刑、以罚代拘、降格处理和一律顶格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责任人及其所属公安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公通字(2020)6号)

《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公法制(2020)535号)

《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公通字(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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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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