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21-05-06 15:47:2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70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复核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其他问题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主要有复核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审判组织、是否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可否参与、复核裁定书是否送达当事人等问题。
1.审判组织。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据此,我们认为,复核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也宜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有意见主张把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列入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范围,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庭审。我们认为,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不宜由人民陪审员参加,且此类案件数量不多,由审判员复核完全能够胜任。
2.是否应当讯问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可否参与。《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未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讯问被告人,亦未规定是否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我们认为,由于复核阶段不能直接改判,也不作事实审查,原则上无须讯问被告人,也不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但为了提高案件质量,取得更好的效果,对于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可以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另外,上一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要时可以讯问被告人。
3.复核结果是否送达当事人。关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复核结果如何送达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均未明确。为保障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知情权,我们认为,上一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必要时,可以送达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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