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与适用特殊假释案件的核准程序?
发表时间:2017-11-10 12:56:5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87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如何理解与适用特殊假释案件的核准程序?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一条至第三百四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特殊假释案件的复核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应当依法予以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2.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对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裁定。
另外,在2012年《减刑、假释规定》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假释的具
体程序进行了完善。办理特殊假释案件也应当遵循一般假释案件的办理程序。比如,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假释案件,应当对有关内容予以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会公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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