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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协议签署后能否反悔?

发表时间:2018-04-09 00:50: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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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问题也存在较大认识分歧。从审判实践角度看,当然希望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能信守协议,不能随意反悔;但从理论上说,和解毕竟只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无法绝对禁止反悔。征求意见稿从尊重当事人意愿角度,原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书签署之后、判决、裁定宣告之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并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履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宣告后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即不管和解协议是否已经履行,只要判决、裁定还没有宣告,都可以反悔。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地方提出,从诚信的角度,只要已经履行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就不能轻易否定原和解协议,否则有诱导反悔的不良作用。经研究,刑事律师认为,法律、司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应当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大力鼓励、倡导诚信,只要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原则上就不得反悔。据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明确规定只要全部履行和解协议后就不得反悔,不仅有利于倡导诚信,遏制个别被害人投机取巧的心理,有利于被告人尽快筹措资金,及早履行赔偿义务,有利于各方积极促成和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也有利于减少法官的顾虑,增强法官做好刑事和解及赔偿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尽快恢复和谐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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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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