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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耳廓损伤重伤二级之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发表时间:2020-11-27 00:08:2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869次

  由于口唇的断离或缺损可能导致牙齿的外露,导致容貌丑陋,在本条款中只要求有3枚以上的牙齿外露就符合本条款的规定。但是在司法鉴定中要特别注意,伤者原来就有牙齿严重畸形外露,即使不受伤也是口唇难以包埋上下门牙齿,在口唇缺损后牙齿达到严重的外露。此种情况的可以依伤前的外露牙齿的照片作为鉴定的客观证据,再结合口唇断离或缺损的程度,谨慎作出损伤程度等级。

  对于外露3枚以上牙齿的必备条件中,比较不好掌握的就是牙齿外露的程度,是露出牙齿的尖部还是露出牙齿的体部,要不要露出牙齿的牙龈等,对于这个问题可以理解为只要是露出牙龈以外的部分就可以。只露出牙尖部分的是不能适用本条款的。

  在本条款中只强调的口唇离断或者缺损后露出3枚牙齿,其他的界定条件在条款中没有提出,所以只要是达到牙齿外露的就可以适用本条款。对于口唇的其他功能丧失不适用本条款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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