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四肢损伤重伤一级之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
发表时间:2020-11-27 10:24:4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26次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本条款中所规定的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是最低限,包括三肢及四肢。离断的部位;上肢的腕关节以上是最低限,达不到腕关节的不能适用本条款;下肢踝关节以上是最低限,如果只有足缺失的就不能适用本条款。
本条款中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离断,二是缺失。断肢再植成功的也适用本条款。对于离断的界定是肢体完全脱离本体,神经、血管、韧带、肌肉、骨骼全部离断,只有皮肤相连;缺失就是肢体不复存在。
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特殊情况。例如,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另外二足缺失,此种情况可以类推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因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再没有其他的专门条款规定。
一、上肢缺失的情况
由于伤害造成上肢缺失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上肢毁损严重无法保留残肢,行上肢截肢术。
2.上肢大血管损伤,造成缺血性坏死,行上肢截肢术。
3.上肢损伤后严重感染,行上肢截肢术。
4.上肢离断无法行断肢再植术。
5.上肢外伤所致麻痹并发经久不愈的营养性溃疡,行上肢截肢术。
6.上肢截肢术可在腕关节、前臂、肘关节、上臂及肩关节周围等处截肢。
二、下肢缺失的情况
下肢功能除行走、运动之外,还可使身体直立,支持体重。下肢全长可分为臀、股、膝、小腿、踝和足部。下肢缺失多由外伤造成肢体离断和因严重毁损而截
肢。下肢缺失不能保持躯干平稳站立,并丧失负重功能。
下肢缺失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下肢严重毁损,无法保留残肢,行下肢截肢术。
2.下肢血管损伤致缺血性坏死,行下肢截肢术。
3.下肢损伤后严重感染,行下肢截肢术。
4.下肢离断无法行断肢再植术。
5.下肢外伤所致麻痹并发经久不愈的营养性溃疡,行下肢截肢术。
6.下肢截肢术可在踝部、膝关节、大腿、髋关节等处截肢。
7.X线检查:显示残留的骨质情况。
本条款所规定的是二肢以上缺失,也包括三肢及四肢的缺失,但是在缺失的程度上条款中有明确的界定,即上肢的缺失一定要在腕关节以上(含腕关节),掌指缺失的不在此条款规定的范围;下肢的缺失一定要在踝关节以上。
四肢的组成是复杂的,缺失的界面也是不定的,本条款规定不可能将各种各样的损伤都包括进去,所以对于四肢的不同的缺失或离断损伤有较大类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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