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7 15:10:5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9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麸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页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隹的规定(二)》
第五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冷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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