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7 15:03: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刃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第六条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数量,过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达到了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属于刑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并处罚金。
第八条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既未经许可,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应当按照刑法处罚较重的定定罪处罚。
虽经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超过部分以未许可论。
第九条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参照本解释规定的有关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定罪数量标准和处罚原则处理。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五条[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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