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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20-11-25 20:42:4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5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介绍贿赂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最后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11月20日)(节录)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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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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