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拒不交公的定罪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7 16:34:2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84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拒不交公的定罪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拒不交公的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
本条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拒不交公的定罪处罚的规定。
本条是贪污罪的补充。犯罪对象是应当交公的礼物。条件是违反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且数额较大。
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所谓“国内公务活动”,是指在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参加各种会议包括招待会、座谈会、研讨会、新闻发布会、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等各种业务活动。所谓“礼物”的范围是广义的,包括物品、礼金、礼券以及低价收受的物品。所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文件中关于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的规定。如1988年12月1日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对接收的礼品必须在一个月内交出并上交国库。所收礼品不按期交出,按贪污论处。国务院1980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中规定,在对外交往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品,一律交公,不得自行处理。1995年4月30日发布《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受礼品,必须登记。
“数额较大”的标准,可参照贪污罪的数额,即以5000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凡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礼物达到5000元,即可按贪污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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