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整理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淫秽物品的界定
发表时间:2017-11-08 15:22:3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3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律师整理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淫秽物品的界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界定)
本节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岁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修正)(节录)
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法释[2004]11号)(节录)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四、《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2005年1月31日[2005]61号)(节录)
第二条淫秽声讯是指在总体上宣扬下列内容,足以挑动、引诱普通人产生性欲的声音等信息: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述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三)具体描述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手段、过程或者细节;
(四)具体描述少年儿童性交,或者具体描述成年人与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五)淫亵性地具体描述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
(六)具体描述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淫亵性地突出描述性器官;
(八)淫亵性地传送有关性行为的声响;
(九)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性器官的淫亵性描述。
第三条色情声讯是指具有部分淫秽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的声音等信息。
第四条描述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介绍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有关人体解剖生理知识以及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色情声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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