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刑事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8 15:47: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0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找刑事辩护律师上南京刑事律师网(http://www.wqlsw.cn),知名南京律师提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以上就是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flfg/2586.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