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刑事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8 15:47: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0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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