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对军人缓刑的特别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10 14:04:2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84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战时对军人缓刑的特别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藏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也是缓刑的一种。
本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因此,宣告缓刑的条件是:(1)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判重刑的罪犯,不能适用缓刑;(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不关押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二条件缺一不可。对于军人犯罪,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也可以判处缓刑。实行缓刑的目的,在于体现我国惩办与宽大的基本刑事政策,虽然根据某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应当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但是,根据他们的悔改表现,不关押而放在社会上也不致危害社会的,通过对其实行缓刑,予以考察,促其改过自新,不再执行原刑罚。
但是战时缓刑和缓刑又有明显的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适用缓刑的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适用本条规定的,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军人。被宣告缓刑的其他犯罪人员或者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军人,以及曾经被宣告缓刑,现缓刑考验期已满的军人,均不得依据战时缓刑的规定,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2.适用条件不同
根据本法第76条规定,如果没有特别情形,缓刑考验期满,犯罪分子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而本条规定,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也就是说犯罪军人戴罪立功时,不仅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且是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但前提条件是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何为立功表现,具体可参照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有关减刑立功表现的规定。立功表现必须发生在战时。这是本条规定战时缓刑的基本出发点。所谓战时,是战争时期的简称。对于全局性战争,战时自国家发布战争动员令起,至宣布战争结束止;对于局部性战争,战时自部队接受作战任务进行战斗动员起,至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撤离战区或者战争结束止。
对于在战时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在战时状态结束和缓刑考验期满前,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根据战时缓刑的规定,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一旦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应视为原判刑罚已不存在,该军人就是没有犯罪前科、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这一点与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有显著不同。在我国刑法中,宣告缓刑的判决、裁定生效后,除非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是不能撤销原判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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