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军人的基本概念
发表时间:2018-01-24 00:11:2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23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法中军人的基本概念,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四百五十条(军人的界定)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千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中国人民警察部队是武装力量内担负国内安全保卫任务的武装组织。其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尊严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的重要目标,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兵役法、执行军内的条令条例,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受到旨在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刑法本章的管辖。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人预备役部队、编人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服兵役的中国公民。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规定: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可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文职干部,是军队编制定额内不授予军衔的干部,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职务,以及为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内部服务的部分行政事务、生活保联干部职务,属于文职干部。师以下作战部队、试验训练部队和保障部队,原则上不编制文职干部,文职干部实行任命和聘任相结合的制度,按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配备。文职干部和现役军官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所任职务,构成上下级或同级关系。根据工作需要,文职干部可改任现役军人,在军内交流。文职干部一般从以下渠道选拔: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地方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现役军官、地方专业技术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服兵役。除了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员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外,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根据军队需要,也可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为应征公民。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1)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2)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3)经过预备役登记编人基层民兵组织的人员。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1)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2)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1)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人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2)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3)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4)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5)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1)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2)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3)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4)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5)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包括民兵。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三结合武装力量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常备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平时其成员各司本职,接受必要的军事训练,战时就地配合军队作战,担任战争勤务,开展游击战争,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随军远征。因此,执行军事任务的民兵也应受刑法本章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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