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7-10-22 16:35:1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8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2年7月16日 法释(2002) 18号 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五条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0年11月15日 法释[2000) 33号 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节录)(1988年10月19日 [1988)军法发字第34号印发)
一、关于军职人员玩弄枪支、弹药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是否一概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的问题。
军职人员在执勤、训练、作战时使用、操作武器装备,或者在管理、维修、保养武器装备的过程中,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凡违反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弹药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以过失重伤罪、过失杀人罪或者过失爆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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