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非法搜查罪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09:58: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 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非法搜查罪的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不仅仅指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也包括有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对于目前公安部门中存在的“协警”、“协勤”人员,如果是和正式的公安人员一起执行案件,那么也应当视为本罪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其非法搜查行为也应当从重处罚。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超越职权、玩弄职权,胡乱地使用职权。既可以是在某个具体案件中有搜查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随心所欲地非法搜查,也可以是对某个具体案件根本没有搜查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越权非法搜查。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以一般公民身份而未利用职权所实施的对他人身体、住宅的搜查行为构成犯罪的,不得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录)(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三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附 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29日 高检发释字[2002]3号 自2002年5月16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陕检发研[2001] 159号《关于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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