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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10:59:5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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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218条和第220条的规定,自然人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一、关于具体量刑情节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问题。关于“违法所得”的含义,1998年《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后根据2004年《解释》第6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8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因此,所谓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行为人通过销售侵权复制品获得了10万元以上的实际利益。

  一、其他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事责任有关的问题

  (一)罚金数额的确定

  应该说,本罪与侵犯著作权罪在刑事责任问题上存在许多共同的部分。就财产刑的适用而言,根据《刑法》第218条及《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l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对一般犯罪判处罚金应当考虑的因素做了规定,犯罪情节包括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解释(二)》第4条又根据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由此明确了本罪适用财产刑时所应考虑的具体问题。

  (二)缓刑适用问题

  就缓刑的适用而言,根据《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由此明确了本罪的缓刑适用问题。

  (三)单位犯罪的量刑问题

  关于单位犯罪的量刑问题,根据《解释(二)》第6条的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行为,按照2004年《解释》和《解释(二)》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由此,实现了在知识产权犯罪中,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在刑事责任上的一致,也对本罪单位犯罪时量刑标准予以了明确。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4年12月8日 法释[2004) 19号 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二条第二款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2007年4月5日 法释(2007]6号 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第三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第五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第六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七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1998年12月17日 法释[1998] 30号 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第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第二款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第三款 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2008年7月14日印发)

  第二十七条[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一百零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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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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