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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1-06 15:02: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98条的规定,犯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在量刑时,需要结合行为人采取的破坏手段、持续的时间长短、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情况,酌情决定刑罚轻重。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2008年7月14日印发)

  第四十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就是关于: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刑事责任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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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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