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20-11-22 22:28:4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1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节录)
第一百八十八条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节录)
第三十四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相关规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fzgd/1817.html
律师推荐
推荐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