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刑法及相关规定(一)
发表时间:2020-11-23 12:53:2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0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江苏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刑法及相关规定(一),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的,依法从重处罚。
[相关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节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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