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法律法规
发表时间:2017-11-07 13:23:5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8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江苏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助大家。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本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一类犯罪。对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也有类似规定 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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