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7 14:06: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辩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权。
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为。
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格。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七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