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20-11-25 20:23: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7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1994年1月10日高检发研字[1994]1号)
根据刑法第八十四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实际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是有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上述人员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犯,情节严重的,或者私放罪犯的,应分别以体罚、虐待人犯罪或私放罪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06]2号)(节录)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三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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