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刑事法规
发表时间:2017-11-08 14:53:1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2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刑事法规,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节录)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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