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罪的认定相关问题
发表时间:2017-11-08 15:30: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7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强迫劳动罪的认定相关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强迫劳动罪的认定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实践中,行为人在强迫他人劳动的过程中,如果对他人又实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对行为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以强迫劳动为目的,他人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杀,行为人对此结果有过失的,对行为人应按本法第233条规定的情节较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可视为强迫职工劳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二)、协助强迫劳动行为认定
协助强迫劳动行为,是指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行为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包括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劳动权利,也包括国家的劳动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强迫劳动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招募”,是指在社会上物色对象,网罗、招收、聚集务工人员;“运送”,是指将务工人员送至劳动地点的活动。
协助强迫劳动行为是附随于强迫劳动行为而存在的,也就是说,没有强迫劳动行为也就没有协助强迫劳动行为。二者有密切联系,其区别在于:从客观方面看,强迫劳动行为是直接地实施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协助强迫劳动行为是指向强迫劳动者的强迫行为,是为这种行为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和强迫劳动活动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人只是和强迫劳动之间有帮助关系。从二者的关系方面看,同一案件中,没有强迫劳动行为的构成,就没有协助强迫劳动行为的构成,而有强迫劳动行为的构成,却不一定必然有相应的协助强迫劳动行为的构成。
3.主体要件
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罪的行为人是对强迫劳动犯罪起帮助作用的人。
4.主观要件
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协助强迫劳动的犯罪故意。由于本行为的行为人与强迫劳动行为的行为人是共同实施的,因此从共同犯罪的意义上说,本行为的行为人也具有强迫劳动的故意。但是从构成本行为要件的角度讲,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协助强迫劳动的性质是明知的。犯罪动机大多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但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行为。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依照强迫劳动罪的规定处罚,亦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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