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刑事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8 15:34:2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7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节录)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第七十一条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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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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