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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犯罪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9 11:39: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5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犯罪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有价票证罪)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禀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六十六条倒卖旅客车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法释[1999]17号)

  第一条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第二条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法释[2000]41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第三十条[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犯罪规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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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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