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刑法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9 12:33: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2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刑法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2年1月17日高检发[2001]13号)(节录)
二十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一)重大案件
1.违法办理三人以上的;,
2.违法办理三次以上的;
3.违法为刑事犯罪分子办证的。
(二)特大案件
1.违法办理五人以上的;2.违法办理五次以上的;3.违法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办证的。
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一)重大案件
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高检发释字[2006]2号)(节录)
一、渎职犯罪案件
(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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