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犯罪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9 17:57:2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8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犯罪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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