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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10 10:24:3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1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节录)

  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金、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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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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