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情节辩护
发表时间:2017-10-17 14:31:5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3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情节辩护,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26条和第231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由于 强迫交易罪是情节犯,只有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情节严重时,才可能对其定罪量刑。何谓情节严重,《刑法》和现有司法解释均未予明确规定,这就给律师辩护带来了极大的辩护空间。
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我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主客观两方面予以综合判断。一般说来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
二、因强迫交易已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三、强迫交易非法牟利数额较大的;
四、强迫交易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五、暴力、威胁手段致人精神严重损害的;
六、强迫交易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危害市场交易秩序,致使正常交易无法进行的;
七、暴力、威胁的程度较为严重的;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师网原创,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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