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发表时间:2017-10-17 14:37:3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0年11月27日 法释[2000] 37号 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节录)(2001年3月9a司法部令第64号发布施行)
第二条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五)投毒破坏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投毒案)。
第三条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监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30000元的。
第四条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五)放火、爆炸、投毒,致死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的。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公私财物价值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及毒品数量,可在规定的数额、数量幅度内,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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