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关于审判过程中补充侦查的规定
发表时间:2021-01-26 16:50:1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31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补充侦查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检察院关于审判过程中补充侦查的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综上并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条文附后),法庭审理过程中,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过一个月。
需特别注意的是:法庭审理过程中,补充侦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而不是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没有收集的证据,需要重新收集。补充侦查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提供证据。
补充提供证据是指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在侦查(调查)终结前,已收集的证据,未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在诉讼阶段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交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本文作者李长明律师,专注刑事辩护33年。
延伸阅读哦: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以后,经过公诉机关的审查,还有可能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那到底补充侦查有哪些内容呢?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总结如下: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171条第四款)
审理毒贩的案件如果由于证据不足不能作出最终的审查结果的,检察院可以将案件退回到下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审理的时间限制一般是一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进行延长,最多只能进行退侦两次,如果还是证据不足的,就需要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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