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案例
发表时间:2023-10-09 09:43: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5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故意杀人罪案例,希望能帮助大家。
丈夫 A 与妻子 B 相约在家自杀。A 一开始想的是先把 B 捅死,然后再自杀,于是拿刀往 B 身上捅了好几刀,结果 B 却未死。A 转念一想,觉得捅 B 的场面实在过于残忍,就打算和 B 一起开瓦斯制造爆炸,和 B 同归于尽,躺在血窝中的 B 表示同意。于是,A 跑到厨房将刀放下,并将瓦斯打开,B 趁这个空当,往阳台上跑,想通过阳台翻到邻居家。A 看到后就去拽 B,以为 B 要跳楼自杀,想把 B 拽回来。在拉拽过程中,B 从阳台上掉下去摔死了。A 并未死亡。
【问题】本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故意杀人罪既遂。
本案是典型的一连行为。A 的计划里至少有三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拿刀捅刺 B 的行为,第二个行为是拉拽 B 的行为,第三个行为是预想中还没有实现的要和 B 一起制造瓦斯爆炸的行为。如果单独评价这三个行为,最后一个行为由于没有发生,最多是故意杀人预备,第一个行为由于并未造成 B 死亡,所以最多是故意杀人未遂。至于拉拽 B 的第二个行为,最多是过失致人死亡。但是,对一连行为必须作一体化评价。易言之,通过考虑 A 的行为计划,这三个行为是时间性、场所性连接在一起的行为,而且 A 拉拽 B 的行为是实现后面的瓦斯爆炸行为不可欠缺的行为。A 实施第一个行为,拿刀捅刺 B 的时候就已经有杀人的故意了。于是,应把A 的这一整串行为看作是一个行为。A 在实施这个行为期间具有杀人故意,所以,应整体上故意杀人罪既遂
妻子 A 与男子 C 有婚外情,遂想杀死丈夫 B。于是,A 给 B 买了生命险,想造成丈夫 B 意外开车坠海的事故,以此骗得保险金。某日,A 让情夫 C 开车撞上 B 的车,然后用迷药将 B 迷倒,之后 A 和 C 开着丈夫 B 的车来到海边,将 B 放在驾驶座位置上,并将车推下大海,造成交通事故意外坠海的所谓假象。但问题是,由于 A 给 B 下的迷药过多,现无法查明 B 是直接被毒死,还是坠海后被淹死的。
【问题】本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故意杀人罪既遂。
如果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当推定 B 的死亡是由 A 的下迷药行为所致。那么,该案就涉及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问题,是错误论的一个问题。这样,A 就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属于意外事件,但这显然是不够合理的。本案与通常讲的“妻子准备好毒药后放在书架上,等过几个小时丈夫回来后给丈夫喝”的案件有所差别。对本案而言,应重点分析犯罪人的行为计划。根据行为计划理论,将丈夫迷倒是实现后面的将丈夫推入大海的不可缺少的行为,该行为对死亡的发生具有实质作用。而且,将丈夫迷倒之后,就可以顺理成章地造成丈夫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什么意外情况。基于这个理由,应将 A 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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