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请托事没办成也不退钱,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委托合同纠纷
发表时间:2024-08-11 10:10:5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8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请托事没办成也不退钱,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委托合同纠纷,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法的请托行为是指通过“找关系”“走后门”等方式请求有权利的人帮忙“办事”的行为。即明显的违反法律及政策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称为非法请托行为,比如:委托他人给自己孩子办户口、办理入学手续、委托他人帮自己取得资格证书、托人涂销违法犯罪记录或者通过违法手段减轻刑罚等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听到这样的对话“没事,您孩子这个事交给我,教育局有人”“这事情拿钱就能办成”“这事交给我,我跟那个领导关系好、一起钓过鱼吃过饭,都认识”等等,于是好多人为了达到目的掏了钱,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受托人收了钱但是事情却没有办成,并以钱用来办事或者其他开销为由不给退钱,导致委托人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合法的委托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样合法的请托行为也亦如此。而今天我们主要讨论的是非法的请托行为。那么,在受托人收受金钱却未能达到非法请托目的的情况下,请托人能否起诉请求返还财产呢?
非法请托入刑:上海李影春诈骗案
【案件背景】
在上海徐汇区,一起由李影春、李雪二人联手策划的诈骗案,通过虚构疏通关系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为由,骗取钱财,最终难逃法律制裁,成为公众警示案例。
【案情概要】
2020年,李雪(女,原为某公司会计,有前科罪记录)与李影春(个体经营者)合谋,以能够帮助王某1在涉嫌的刑事案件中为其办理取保候审、缓刑或无罪等事宜,分别收取王某1两笔钱款人民币20万元、30万元现金,均由李雪收取后转交李影春,之后主要由李影春与王某1联系、办理所谓的请托事宜。关于王某1被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被告人编造系其请托他人后司法机关做出的,而事实上王某1涉案被取保候审系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依法做出的措施,王某1对被告人的说法信以为真,并继续交付被告人第二笔现金,用以请托办理缓刑或无罪。被告人收款后,李影春即向王某1虚构司法机关可以对王某1予以无罪处理或适用缓刑等虚假的办案信息、办案内容、案件进展情况等,直至王某1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王某1得知被骗后向李雪、李影春追讨钱款,后王某1的手机号码及微信被拉黑。
王某报案后,警方介入,收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确认二人虚构事实,诈骗行为。此外,二人还以类似手法骗得另两人共74万元。
法庭上,李影春、李雪虽承认收钱,但否认诈骗罪名,辩称系托关系未果。律师辩护称证据不足,行为属民事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雪、李影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追究被告人李雪、李影春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
【审判结果】
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证据,确认二人虚构事实、非法占有意图明确,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李雪被判五年徒刑,罚金五万元,李影春更重,六年半刑期,罚金十万。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家属向王某1家属退还人民币50万元成为量刑考量因素。
非法请托入刑的要点分析
非法请托案由常见为“委托合同、不当得利、借款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等,包含“找工作、安排成为指定供应商、学位、不参加考试办理技术证书,就业培训费等。该类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是诈骗罪、介绍贿赂罪、受贿罪。认定非法请托的民事案件,不予支持退还款项的几率大约65%;认定非法请托但支持退还的几率约28%;不认定非法请托几率1%,支持返还。追究刑事责任率约6%。
非法请托实际上是一种较为复杂且敏感的法律问题,涉及委托代理行为、非法活动以及诈骗罪的认定。简单来说,如果一个人付钱请托办理事项,而这些事项本身违法,且最终事情没有办成,这是否构成诈骗,需要具体分析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行为的合法性:首先,法律只保护基于合法目的的委托行为。如果托办理事项本身违法,比如涉及违反刑法或行政法规,那么这种委托行为本身就缺乏法律保护基础,可能双方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2、诈骗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基本要素包括欺诈故意、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如果托人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无能力或根本无意完成委托事项,却通过虚假承诺骗取财物,可能构成诈骗。
3、因果关系:必须证明委托人因受骗而交付财物,且诈骗行为与交付财物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委托人明知道事项违法仍参与,即使未完成,其本身也有过错,诈骗认定可能更复杂。
【假设案例】某甲请托乙帮忙疏通关系以规避法律途径获取某项许可,预先支付乙一笔款项。乙接受委托后,尝试但未成功,且未退回款项,甲报警称乙诈骗。此时,若乙能证明自己确实尝试但因客观原因未成功而非有意欺诈,且无非法占有目的,可能不构成诈骗。但若乙本无行动,虚构关系、夸大能力,一开始就打算占有钱款,构成诈骗。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行为的全貌,包括委托事项的非法性、双方的意图、欺诈行为、款项处理情况等。公众应避免参与非法活动,合法维权,委托行为需谨慎,避免陷入诈骗陷阱或法律风险。
民事追偿的裁判情形
一、判决不支持返还款项的,裁判理由如下:
非法请托有违公序良俗,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非法请托行为,双方之间形成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自然债务欠缺诉请执行力,不具有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支持返还基于非法请托关系而形成的“好处费”、“办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提醒,裁判思路仅供参考,同案不同判目前仍是我国司法一大痼疾。
二、判决支持返还款项的,裁判理由如下:
(一)不认定为是非法请托的
比如,托人找工作,双方没有说明“正式工作”是否属于国家事业编制等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考试、考核录取方式招录的岗位,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为非法请托,仍应认定为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又比如,法院不对是否为非法请托进行认定,从受托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人损失的,按照不当利益审理。
再比如,委托办理事项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属于非法请托,应依约支付报酬。
(二)认定为非法请托,但支持返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及裁判理由:
1、非法请托不影响委托行为的效力。未能完成委托事项且同意退回款项,应予返还。
2、因不符合条件而找关系调动(安排)工作、升学、就业、当兵等涉及权钱交易的请托,属于非法请托。但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又未能证明其在处理被委托事务时产生了合理费用,应当返还。
3、“选房费”,实质上却是“好处费”“贿赂金”。通过花钱控制摇号,暗箱操作选房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购房人的平等选房权,也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更是对公平正义良好社会风尚的严重破坏,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性,应受到明确的否定性法律评价。涉案的这种非法请托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其性质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依据民法典122条之规定,不当得利应当由不当利益获取人返还给实际受损人。
4、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假释、减刑及在监狱得到关照等事宜,该委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违背公序良俗,属于非法请托,合同无效。应予以退还给原告。
5、非法请托办理退休严重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违背公序良俗,故该合同应属无效。应予返还。
6、办理驾驶证保过事宜,本应预见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却意图规避正当程序,私下通过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考试秩序,应属非法请托,应予返还。
7、办理交通违章处理事宜,属于非法请托事项,应予返还。
8、非法请托返还予以支持。因找关系而请被告和领导吃饭、喝茶花费的费用,由于被告并没有取得,故不予支持退还该项费用。
9、名为借贷,实为承诺工作办成收钱,办不成退回该笔款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预见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却意图规避正当程序,私下通过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就业秩序,应属非法请托,合同无效,应当予以返还。
10、无劳动关系办理退休属于非法请托,合同无效。应予返还。
11、请托款变借款,被告未抗辩,应予返还。
12、非法请托办理不通过考试取得应该通过统考才能取得的资格证书,合同无效,应予返还。
律师建议
针对受托人收到金钱但却未达到请托目的情况下,且又拒绝返还金钱时,请托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一、以涉嫌诈骗为由进行刑事报案
可能有些人会觉得,开始你答应我,我给你钱你帮我办事,现在事情没办成,你就应该把我支付的款项如数退还,你不退就相当于你骗了我,这就属于诈骗,我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其实这种途径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实现难度较大。
难点一:请托人明知该请托事项非法,怕自己受到刑事追究
当你委托他人帮你办事,尤其是办的事还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的,也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合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受托人帮你联系的是有着权力的“负责人”“部门领导”,并且你也给了钱,如果一旦报案,不仅可能牵扯到领导的受贿罪,很有可能自己也会构成行贿罪的共同犯罪。这也就是为什么大多数委托人会选择民事诉讼而不走刑事诉讼。
难点二:公安机关对于该案件很难受理
针对委托人的受托事项违法的这种情形,如果没有犯罪证据公安机关通常也不会受理。原因有两个:第一,诈骗罪立案要件不仅要在数额上要达到一定标准,而且还要符合诈骗罪的成立要件,即一方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另一方产生错误的意思表示,并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处分财务。如果受托人确实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只是领导不同意或者受托人自身原因导致事情没有办成,这种情况下受托人是否真正构成诈骗罪呢?第二,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请托人对于这种“找人办事”“走关系”都是口头说说,很少针对这种违法事项出具书面或者有录音证据。所以在这种没有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调查。委托人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二、按不当得利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在非法委托行为中,委托人为了非法目的请求他人办事,基于违法的事项,双方不会去主动签署协议或者书面材料。如果在办事过程中请领导或者有权利的人吃饭,支付了一定的金钱,受托人也不会出具收条,因为这里牵扯到行贿受贿的内容,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一般也不会留书面证据。这就导致了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手中没有掌握任何证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以及双方真实法律关系。在没有任何书面的协议约定且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主张不当得利可能是最符合情况的。
情形一:以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受托人退款
(2017)晋0302民初1817号案件,本案被告虽向原告书写借条,但原、被告之间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综合案情,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系委托合同关系,但因客观原因委托事项不能完成,被告为了办理委托事项而收取的办事款项因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退回,被告拒不退还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关于退还款项的数额,原告主张按照转账数额91400元计算,但依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借款金额为900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剩余1400元构成不当得利之性质,故对1400元款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因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返还的不当得利包括原物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原告主张利息计算日期自被告承诺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情形二:以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2017)晋0202民初1800号案件,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不得损坏公共利益。现原告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委托被告杨胜利为原告女儿办理大同市教育局事业单位编制工作,该行为扰乱了国家政策和社会秩序,系不合法的民事行为,其所产生的后果不属民事权利保护的范围。因此,对于原告要求退还款项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应该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的诉的利益,而不是非法利益,这就如同“夫妻一方出轨,给第三者花费了大量的房产金钱,双方关系破裂后,出轨一方是无法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这种诉权仅仅只有夫妻另一方享有,而非出轨方享有的。理由是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我国一直以来崇尚的道德标准,如果这种非法的利益都受到保护,那么法律的权威又何在?司法的公正又何在?如果支持这种诉讼请求,那么只会滋生大量的违背道德标准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事情的发生”同样在非法的请托事项中,判决驳回起诉符合客观一般公众的认知的。
三、以按委托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实从总体来看,托人办“事”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如果请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存在书面协议约定或者其他能够足以证明存在委托事项的证据,那么当事人以委托合同案由提起民事诉讼正好能够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实际法律关系相一致,所以部分请托人选择按委托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客观实际。
情形一:以委托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受托人退还钱款
(2021)粤0604民初13668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的委托事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委托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事务必须合法。在本案中,原告将款项交付被告目的名为推广宣传商业活动,实为为原告承接工程项目进行“请托”,而工程项目的承接应通过公开招标依法、依规进行,并非依靠某个人的关系可得以进行,原被告的行为属于恶意招投标。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事务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情形二: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中,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一些法院会以委托事项违法,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先行处理等理由裁定驳回起诉((2021)黑1086民初684号、(2014)运盐民重字第7号之一、(2017)云0122民初934号等);
2、还有一些法院认为涉案的委托合同的内容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以及相关国家政策的违法行为,其诉的利益不应该被保护,判决驳回起诉((2021)鲁0602民初6187号、(2018)辽0191民初309号 、(2021)苏0303民初1761号案件等)。
四、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
能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前提是委托人在向受托人支付钱款后,受托人向委托人出具了借条的形式。基于这种情况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托人返还借款。
情形一:法院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意思表示不真实,应以委托合同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
(2020)桂0107民初3976号案件中,立案时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但是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应为委托合同关系。涉案的款项是原告委托被告办事的费用,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因委托事项违反了法律规定,委托关系是无效的,原告表示同意法院的认定,不变更诉讼请求,还是要求被告退回款项。原、被告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但原告已将委托款80000元交付被告,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委托事项为被告通过关系帮助原告捞出因赌六合彩被抓的儿子,违反了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该委托合同关系依法应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原告为此支付被告的费用依法应予以返还。故原告有权主张被告返还委托款项80000元。
情形二:一些法院以民间借贷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而裁定驳回起诉,并且在201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中也明确了这一审判观点。
(2014)宝曹民初字第111号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是朋友关系,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办理女儿大学入学事宜,并按被告指示将10000元请托款汇入某人银行账户,后又委托朋友付给被告20000元请托款。应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后补借据一份。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款项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过程与原告女儿入学时间、原告为女儿入学确向被告请托等事实相吻合,再结合原告对该笔债权的处理方式,足以认定该笔借款实为原告交付被告用于请托他人为其女儿上大学之用。但双方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遂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在该案件中,法官寄语部分提到:“对于合法的请托,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对于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如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当委托事项违背了公序良俗,为避免滋生更多的违法活动,其自身的诉权就不应该被保护。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以来,公序良俗作为案件的裁判准则也越来越被法官所重视,目前司法环境的大趋势是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行为,法院不应当保护。当然也有一些法官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针对无效合同的,取得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我们建议大家尽量避免发生非法的请托行为,如若发生,尽量签订委托协议,保留证据或者让对方出具借条,避免自己在日后维权困难陷入不利境地。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请托事没办成也不退钱,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委托合同纠纷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