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1-06 15:55: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自然人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自然人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量刑情节,并且在该解释的附表中明确规定了本罪量刑时要求“珍贵动物”的种类与相应的数量标准。
(1)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②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③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②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③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④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4)走私《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参照该解释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行为的特殊处罚问题,即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应当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4、5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1)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2)入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有牟利目的的。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3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4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单位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5款的规定,单位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其他应注意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
(一)武装掩护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特殊处理
根据《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仍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定罪,但应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依据走私手段的特殊性而作出的特殊处理,适用于所有的走私犯罪,因为武装掩护走私的行为严重危害缉私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国家对外贸易的管理秩序。这里的武装掩护走私,可以是携带武器掩护走私但是没有使用武器,也可以是在抗拒缉私的过程中使用了武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很大,因此应该从重处罚。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不以犯罪论处或者减轻处罚的特别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不以犯罪论处或者减轻处罚的特别情节:(1)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2)入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有牟利目的的。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3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应当减轻处罚,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该条第4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应当减轻处罚,一般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对于犯罪集团成员应该如何处罚问题
走私犯罪往往是以犯罪集团的形式进行的,并有着具体的分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也不例外。犯罪集团,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判断犯罪集团成员应负的刑事责任时,应该根据成员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才能正确归罪量刑。《刑法》第26—28条对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及量刑作了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犯罪分子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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