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罚
发表时间:2020-11-22 22:26:5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3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1.依本条的规定,自然人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啕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去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伪造空白信用卡25张以上不满250张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上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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