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罪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7 15:21: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3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入户抢劫罪的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为了避免对本条人户抢劫中的“户”的范围作扩大理解,不适当地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从而将营业场所或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场所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
关于人户目的非法性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采用了“为了实施抢劫等犯罪”的字样,一方面限制了非法性目的的范围,只能是为了抢劫罪等犯罪目的,对于行为人为实施其他犯罪如杀人、伤害等犯罪目的侵入他人住所的,或为了实施违法行为侵入他人住所的,如卖淫、赌博等活动的,均不符合“人户目的非法性”的要件;另一方面入户目的又不能只限于为了实施抢劫犯罪,还应包括为了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而人户,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第三个方面是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是指抢劫的实行行为。有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在户外实施暴力,比如扔石头或施加语言威胁,逼迫受害人交出财物,虽然也对户内的受害人直接产生了遭受暴力侵害的现实危险,但还不属于发生在户内的狭小空间中的、难以躲避的侵害,毕竟行为人尚未侵入户内,不宜认定为暴力发生于户内;反之,对于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户内实施抢劫,受害人逃出户外,其暴力行为延伸至户外的,仍应认定暴力行为发生于户内。对于行为人人户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在户外实施暴力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人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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